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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宣传:远离虚拟货币 增强风险意识
  发布时间:2023-03-16

01  背景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包括不得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02 何为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我们平常所说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空气币等均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03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危害

  1.虚拟货币存在匿名性、交易追踪难、全球流通等特点,因此逐渐被犯罪分子利用并沦为洗钱工具,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分子还会假借虚拟货币投资之名而滋生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

  2.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人或组织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04 常见的虚拟货币骗局

  1. “黑平台”——虚假交易平台

设立虚拟货币虚假交易平台,通过小额交易,使用户获取小额利润,赢得用户信任,在吸引投资者入场后,拒绝大额提现,并进一步诱导、恐吓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 “拉人头”——传销组织

利用“比特币”“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概念骗取投资者信任,诱导投资者投资,实则是发展线下金融传销骗局,不少投资者为了拿到更多返佣,发展更多人成为自己的下线,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被套牢。

  3. “非法集资”——代币发行融资

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05 虚拟货币洗钱案例

 

  2021年,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报道显示,吴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自行搭建“YunSM”数字链平台,对外宣称其理财产品可获得高额收益,骗取8万多名社会公众投资,金额约2600余万元。

 

  同时,吴某等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发展的“联创者”账户将犯罪所得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化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从而完成非法资金清洗。最终,吴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决。

 

06 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

不从事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上下游工作,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二、树立正确投资观念

  不轻信高额收益、高额回报等宣传,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三、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网银,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四、及时报告违法犯罪线索

  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虚拟货币非法行为。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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